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7年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號3聲請人4即債務人 劉家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居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27之2號6相 對 人7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設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2段207號7樓9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000000010相 對 人11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130、186、188號1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15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16住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號12樓17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4樓19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20送達代收人 袁廷宇 21住同上22相 對 人23即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4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6號8樓25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26住同上27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28住同上29相 對 人30即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31設臺北市中正區寧波西街86號3樓32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第一頁1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2住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3號21樓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4主 文5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6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7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8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9理 由10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1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12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13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14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5:(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16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17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二)債務人之財18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9,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20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21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2一點二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23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第64條之1、第64條之2第125項、第3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26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家明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27消債更字第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28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至4頁背面)。又聲請人任職於力發29油漆工程行,擔任油漆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萬304,000元,有員工在職證明書、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31、本院民國107年8月20日調查筆錄及力發油漆行說明書各132份在卷足憑(見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卷第53至54頁,見33本院卷第139、228頁),足認聲請人確有固定收入。另聲請第二頁1人名下僅有國泰人壽新GO保障100保單(下稱系爭保單)解2約金計至107年1月4日約9,694元,並無其他有價值財產,有3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4結作業、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5  股份有限公司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  台灣分公司函各1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7泰人壽公司)函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至116、1198至120、122至126、229頁)。
9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經本院於107年1210月10日發函通知全體債權人,未獲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11債權人過半數同意,惟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12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13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62萬9,424元,14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15費用後可處分所得6萬2,568元(參聲請人107年11月13日16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86至188頁);另其名下僅有系爭保17單預估解約金約9,694元,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18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19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20
(二)又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法院認21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122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742元,合計共清償6年72期,23總清償金額為62萬9,424元,其總清償金額已達清償成數2435%,並已超過本金金額(計算式:總清償成數629,42425元/1,790,709元≒35%)。且債務人之清算財產加計更生26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73萬7,694元(計算式:
27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9,694元+可處分所得每月2萬4,000元28×72期=173萬7,694元),扣除連江縣每人所必要生活費用29即107萬0,280元(計算式:連江縣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301萬4,865元×72期=107萬0,280元),其餘額逾十分之九已31用於清償(計算式:每月清償8,742元×72期=62萬9,424元32,62萬9,424元/【173萬7,694元-107萬0,280元=66萬74,1334元】≒94%),揆諸前開說明,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第三頁1此外,聲請人所提列每個月生活費用約1萬5,393元【包含2房屋租金7,000元、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993元、勞健3保費1,900元、其他生活雜支(含電話費)500元】,其中4交通費為聲請人3個月前往高雄探望父母,往返方式選擇5搭乘船隻及火車,尚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其餘費用依其工6作背景、家庭結構、學經歷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價,誠7屬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高情事。而聲請人將薪資收入扣8除其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並加計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約9,9694元分72期攤還,願提出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約係將10其薪資所得加計名下財產清算價值扣除其自己必要生活費11用後全部用於清償債務,核屬盡力清償。
12
四、債權人不同意方案之理由略以:(一)依連江縣最低生活標準13為12,388元債務人,每月支出與該標準相差甚遠,應增加清14償金額;(二)商業保險單不解約時,應提出等值現金分配15予債權人;(三)債務人加班費及各式獎金隱而不報等語。惟1617查:18
(一)連江縣108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2,388元,依消費者19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4,20865元,本件聲請人所申報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5,32193元,與上開規定差距甚微,故本院認聲請人主張支出尚屬22合理。
23
(二)又聲請人於薪資收入扣除其生活必要支出費用8,607元外,24仍提出系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約9,694元分72期每月攤還約13255元,且系爭保單亦未遭質借,此有國泰人壽公司函1份在卷26可參(見本院卷第229頁),是本院認聲請人所列聲請方案27應予認可。
28
(三)再觀力發油漆行說明書意旨略為:聲請人每月薪資為2萬4,02900元,未有獎金,過年有3,600元紅包,而端午節及中秋節30僅提供禮盒等語,此有力發油漆行說明書1份可佐(見本院31卷第228頁),足認聲請人所述應為真實,而債權人之不同32意之意見,實屬誤會。
33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確已34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四頁1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以認可該2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3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4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5裁定為如附件二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6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7民事庭法官吳宗育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9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10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11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12書記官 曹立斌13附件一:更生方案14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8,742元。
2.清償期間及給付方式: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6年,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於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二、更生清償分配表欄為所示。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790,709元。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629,429元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35%。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單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新臺幣元)額(單位:新臺幣元)1台新國153,2108.56%748際商業銀行股第五頁(續上頁)1份有限公司2中國信168,8449.43%825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聖文森11,142 0.62%54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4富邦資896,94750.09%4,379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良京實560,56631.30%2,736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790,709100%8,742
三、補充說明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動櫃員機(ATM)轉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如內(各債權人指定帳號詳見本院卷第218、223至228頁),匯費或手費由債務人負擔。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之債權人,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第六頁(續上頁)1大債權金融機構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2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3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第七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