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О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無刑案前科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以及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之動機、相姦期間長短、犯罪後之態度、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與告訴人配偶生下一子、造成告訴人婚姻上難以彌補之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