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10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林誌勳林誌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零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一)玖萬零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玖萬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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