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249號聲請人 張謹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淳方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本件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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