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56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政南 、 吳葦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吳政南、吳葦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