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巷2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