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彥錦 原名 李佳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聲請狀上所載債務人為李彥錦(原名:李「佳」宏),經查,相對人原名為李「家」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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