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閻志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壹仟叁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7%│││538648元│4月25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7%│││443348元│4月25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
(一)債務人閻志航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53,597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8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4日止累計546,200元正未給付,其中538,64
8元為本金;6,768元為利息(2015/2/12~2015/04/24);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閻志航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4年04月24日止累計455,102元正未給付,其中443,
348元為本金;10,970元為利息(2015/2/10~2015/04/24);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