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羅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82,697元
113年6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
113年7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