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月華 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5年8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業,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需補登資料自105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租金、水電瓦斯費、有限電視費、市○○○○○路費、手機費、交通費、膳食費、國民年金費、保險費、雜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或尚有未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聲請人已陳報107年3月5日至108年3月4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應說明105年8月至107年3月間居住於何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五、聲請人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 薛琛松 )之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其等有無領取補助?是否與聲請人共居?並請提供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暨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 薛鴻博薛慧慈 、兩名孫子薛○○、薛○○(姓名年籍詳卷)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薛鴻博、薛慧慈有無分擔薛琛松之扶養費及家庭生活必要支出,並說明分擔比例或金額?並應提出薛鴻博、薛慧慈之105、106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按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條件(含還款期間、期數、每期還款金額、利率)、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及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數額,如有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項目、數額,及提出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相關證明。
八、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應說明已聲請人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如何支付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合計3萬700元?又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一、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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