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13號債權人 吳信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宸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未提出釋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具體證據及未提出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4日通知債權人補正,經依債權人陳報地址寄送已於同年月8日寄存於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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