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1952號債權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於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