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685號債權人台中市雅敬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孟南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湯慧蓮 、 張恩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㈣提出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