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221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務人 李初旭 (歿)
王亮月
一、債務人王亮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查債務人李初旭已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初旭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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