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68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吳俊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五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