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美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3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