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救字第5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前段分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其所提起之本院110年度羅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院110年度羅國小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並無管轄權,業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據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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