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0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6號

附民原告 葉佳修

附民被告 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附民字第120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文傑所涉詐欺等案(113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業於民國114年4月1日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尚未確定),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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