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06號
附民原告 葉佳修
附民被告 王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附民字第120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前項判決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文傑所涉詐欺等案(113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業於民國114年4月1日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尚未確定),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