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李雪梅 債務人張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雪梅、張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李雪梅、張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倘債務人姓名有誤,請併具狀更正,如張「啟」志或張「」志。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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