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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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宋修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7.5計息。
後相對人與聲請人協議簽訂變更契約書,授信期間延長,並變更利率為按年息5%計算,除前開更改部分之外,原契據所有條件仍為有效,又若相對人有違反約定或怠於履行情形,聲請人有權不經催告,回復原授信條件。惟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4年5月22日,現尚有新臺幣218,86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變更契約書,還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608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修法│自民國10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7.5%│││218860元││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宋修法│自民國104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8860元││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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