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31號聲請人 李春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發票年月日、金額等,票據法第120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為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上開應記載事項者,則該紙票據當然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該紙所謂「本票」,於發票人欄,無相對人茂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茂 之公司大小章用印,即不得僅因於系爭本票上文字填寫記載,而認業已完成簽發,尚難認其為本票,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