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08號原告 賴恆銘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 律師複代理人 蔡淑湄 律師訴訟代理人 凌正峰 律師
李宜諪 律師被告 許晉耀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何宣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