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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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8號原告 蔡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徽娟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巷0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利益為何?並提出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資料。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1年5月23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4,700元,其中已到期未付之租金金額為何?
三、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請求權基礎各為何(第二項部分請分別記載就已到期未付租金、契約終止後之給付之請求權基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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