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上訴人 謝春梅
謝仁興 謝東育 謝志忠 謝琉安 謝聆君 謝聆慈 謝仁通 謝喜子 謝玉瓊 臺色 葉淑涓 陳玉秀 陳玉梅 張陳翠蘭 謝宗舉 謝佩紋 廖韋博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乾財 被上訴人 謝惠如
謝明理 謝文加 謝文雄 王群耀 王賢平 王勇宗 王志峯 王秀珠 郭謝鶴子章 李美珠 杜萬益 林玉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捌萬肆仟元(詳如本院107年3月27日107年訴字第209號裁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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