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魏欽上列原告與被告 初秀玲 、 初秀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3,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繼承人 初國興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