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9號原告凃進添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