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3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3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被   告  賴貴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均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