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因與 胡裕庚 等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
院所準用,此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092建號建物於民國101年9月5
日經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以101年板登字第292050號所為
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由被繼承人 胡黃數梅 之全體繼承
人公同共有等語。核其聲明屬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首揭規
定,應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