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2年度台覆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2年台覆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12年度台覆字第31號聲請覆審人最高檢察署補償請求人 王文賢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補償請求人詐欺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決定(111年度刑補字第1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撤銷。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補償請求人王文賢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羈押期間自110年5月25日起至110年8月19日止,嗣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423、15766號認其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
依上說明,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即應由臺南地檢署管轄。原決定機關逕行決定,於法自有未合。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由本庭將原決定撤銷,並移送於該管轄機關。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盧彥如法官沈揚仁法官張競文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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