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劉家賢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潘志亮
黃繼億
陳振中 顏妙真 詹皇楷 呂漢龍
陳振坤 許秋霞
陳正傑
李耀吉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彥成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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