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 羅培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參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