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判字第98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有線電視法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八○號
原告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行政院新聞局右當事人間因有線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台八八訴字第○一三九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被告以原告係受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規範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該系統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十四時在其第六頻道(S頻道)播放之「誘惑之唇」節目,內容有男女性行為之具體描述等煽情畫面,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八七)建廣五字第○九三五七號函處原告罰鍰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訴。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有線電視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其名稱修正為「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新法),並全文修正;同日亦經總統令公布施行「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對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與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所傳送之節目與廣告有所規範而補原由廣播電視法規範之不足。是本起訴狀所指之有線電視法係修正前之舊法。合先敍明。二、按
(一)、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如其有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傳送節目或廣告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播送,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衛星廣播電視法制定施行後,依衛星廣播電法第二條第四項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其即為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均簡稱系統)所播送之節目或廣告,除有其自行製作播送之節目或受委播而播送之廣告外,尚有廣播電視事業者以無線電視電台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所傳送之節目或廣告。故系統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如係由廣播電視事業者以無線電視電台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所傳送者,系統即如同無線電視電台或衛星轉頻器經營者而僅是廣播電視事業者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傳送節目或廣告所利用之工具,即系統所播送者係廣播電視事業者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傳送節目或廣告之結果。(三)、因此廣播電視事業者以無線電視電台傳送並利用系統播送之節目與廣告,於其有違法時,係依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科處經營該無線電視電台之廣播電視事業者,而非因其係由系統所播送即依有線電視法或其新法相關規定科處系統經營者。(四)、是以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傳送並利用系統播送之節目或廣告,於其有違法時,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後,即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科處該等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惟於衛星廣播電視法未施行前,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節目或廣告之管理係適用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以作規範,且因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十一款所稱而有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傳送節目或廣告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者即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故其所傳送之節目或廣告如有違法時,即應依廣播電視法之相關規定科處該等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傅送違法節目或廣告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而非可因其係由系統所播送即依有線電視法或其新法相關規定科處系統經營者。(五)、故系統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如有違法時,即須依其是由廣播電視事業者以無線電視電台傳送並利用系統所播送,或是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傳送並利用系統所播送,還是系統自行製作播送之節目或受委播而播送之廣告,而依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或有線電視法或其新法之節目或廣告管理等相關規定處理;即唯有系統自行製作播送之節目或受委播而播送之廣告違法時方可依有線電視法或其新法之節目或廣告管理等相關規定科處系統經營者,此即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與有線電視法及其新法為一般法及特別法而均對節目或廣告之管理各皆有所規定之適用關係。
(六)、準此,本案系爭之「誘惑之唇」節目,乃由「S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新東寶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並以原告為傳送工具之一而播送;故如其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而違法時,於衛星廣播電視法公佈施行前,被告即應以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而科處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傳送「S頻道」「誘惑之唇」節目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新東寶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適用有線電視法而核處原告罰鍰之餘地。綜前所述,被告及訴願決定機關與再訴願決定機關顯然均未盡依法行政與調查之能事,所為之處分、訴願決定與再訴願決定於認事用法上多所謬誤,於法不合,至為灼然,自無維持之理。為特懇請鈞院鑒核,嗣將原處分、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撤銷,以維原告之權益,至為感禱!被告答辯意旨略謂︰原告起訴稱:此案系爭之「誘惑之唇」節目,乃由「S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新東寶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並以原告為傳送工具之一而播送;故如其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而違法時,於衛星廣播電法公布施行前,被告即應以廣播電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而科處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傳送「S頻道」「誘惑之唇」節目之廣播電節目供應者「新東寶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適用有線電視法而核處原告罰鍰之餘地。惟卷查原告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其所屬第六頻道「S」頻道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十四時播放之「誘惑之唇」節目,其內容有生殖器之愛撫、誇張之性行為及男女性行為之具體描述等煽情畫面。該節目違反不得妨害公序良俗之法律規定甚明,原告疏於注意,任令該違法節目於其頻道中播出,被告以其違反修正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作成罰鍰之行政處分,於法並無不符。次查,有線電視播送系統大眾傳播媒體業者,媒體對社會影響力甚鉅,是其對於所播送之節目、廣告自應負起社會教育者之責任;對其節目、廣告亦應使其符合法律規定、社會規範而盡其注意義務。有線電視法對有線電視之節目未規定須事前送審,是業者對其頻道播送節目應負注意之責,經審本案系爭節目內容,有群姦、生殖器之愛撫、誇張之性行為及男女性行為之具體描述等煽情畫面,依我國社會一般人之倫理、道德觀念,此等畫面之播出顯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顯已逾越前揭電影片檢查規範中有關限制級影片之尺度,是屬不得播送之節目,原告所辯無任何適用有線電視法而核處原告罰鍰之餘地,顯有未合,自應負其法律上責任。末查,被告業於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以建廣五字第○九三四七號函核處「S頻道」「誘惑之唇」節目之廣播電節目供應者-惠眾興業有限公司在案。修正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係為維護公共利益,原告對於經由接收衛星訊號再為傳送之節目,以現代傳播科技言之,並非不得以截斷或延後衛星傳送訊號之方式為之。原告對其播出之節目,未盡注意義務,顯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被告依法予以核處,認事用法並無不當。綜右所述,原告違反修正前有線電視法規定之事實甚為明確,原處分依法核處,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所持理由係規避責任之詞,冀邀寬免,顯不足採。祈請駁回原告之訴,以維法紀。
理由按行為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規定,於有線播送系統準用之。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次按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反本法規定之頻道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違反者,依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對違反規定之頻道予以三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之停播處分。本件原告係受行為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規範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嗣該系統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十四時,在第六頻道(S頻道)播放之「誘惑之唇」節目,內容有群姦、生殖器之愛撫、誇張之性行為及男女性行為之具體描述等煽情畫面,被告以其內容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乃依同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對之處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原告不服,以系爭節目為限制級之成人影片,其內容為人類正常性行為範圍內,並無違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事,且已依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鎖碼頻道播出,其為系統經營者,依與頻道經營者之合約規定及原處分機關要求系統經營者不得任意斷訊,其對系爭節目內容無法控管,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其並無過失,不應受罰云云,訴經被告、行政院一再訴願決定,則以原告於八十七年五月廿日十四時,在第六頻道(S頻道)播放之「誘惑之唇」節目,業經被告審其內容有男女性行為之具體描述等煽情畫面,依我國社會一般之倫理、道德觀念,該等畫面已違反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節目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規定,此有台北市政府新聞處側錄帶及該局查驗側錄帶情形記錄表附卷可稽;又有線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稱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係指其內容為電影片、錄影節目審查標準應列為限制級者。」另依電影片檢查規範規定,有關裸露之認定,限制級者,可全裸,但不得暴露生殖器官及陰毛部分,但為劇情需要,無性行為、猥褻意味或渲染方式之裸露,不在此限;有關性行為之認定,限制級者,若明顯渲染性行為,屬於猥褻的鏡頭或電影片,如誇張的性行為,性行為過程的具體描述或生殖器官的撫摸等,應予刪剪或禁演,是原處分對影片有無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認定,非無審查標準。而系爭節目,已逾前開電影片檢查規範中有關限制級影片之尺度,為不得播出之節目,縱於鎖碼頻道或深夜中,亦不得播送,不得以其與第三人之私權契約關係,作為規避法律責任之理由。其對於經由接收衛星訊號傳送之節目,以現代傳播科技,可採取截斷或延後衛星傳送之訊號過濾節目內容,此為其應注意能注意之事項,因其疏於注意,致令違法節目於其系統中播送,自應負責,原處分裁處罰鍰,並無不合。又系爭節目內容逾越限制級影片範圍,縱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仍不得播送。再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播放之節目,固無須播放前送主管機關審查,惟系統經營業者對其節目應自負審查監督之責,所訴其將系爭節目於鎖碼頻道播出,已盡注意義務云云,核不足採。遂駁回其訴願及再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原處分及一再訴願之決定並無違誤。茲原告起訴仍執前詞外,並主張:本案系爭之「誘惑之唇」節目,乃由「S頻道」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新東寶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並以原告為傳送工具之一而播送;故如其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而違法時,於衛星廣播電法公布施行前,被告即應以廣播電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而科處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傳送「S頻道」「誘惑之唇」節目之廣播電節目供應事業者「新東寶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任何適用有線電視法而核處原告罰鍰之餘地。被告及訴願與再訴願之決定機關均未盡依法行政與調查之能事,所為之處分、訴願決定與再訴願決定於認事用法上多所謬誤,於法不合,至為灼然,自無維持之理云云。除原決定業已論明,不予贅述外。查,本件原告既係受行為時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所規範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業者,已見前述,則案外人新東寶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否因系爭「誘惑之唇」色情節目之播送而受行政罰,係屬另一問題,自不影響被告依前揭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予以裁罰之合法性。末按,行為時有線電視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係對「不服從犯」之處罰,該條款對行政罰之故意過失的責任條件並無特別規定,僅須行為人違反禁止規定(即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即構成行政罰之要件,為顧及該法立法目的之實現,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四九五號解釋之意旨,如行為人對具備構成要件之違規事實無法舉證其無故意、過失即應推定其有過失而應受行政罰之裁處。經查,系爭節目內容逾越限制級影片範圍,縱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依行為時之法令亦不得播送;且原告對於經由接收衛星訊號再為傳送之節目,以現代傳播科技言之,並非不得以截斷或延後衛星傳送訊號之方式為之等情,業據被告詳予指駁,惟原告迄未論證其確有足以動搖原處分所確認之違規事實,即其並無可歸責之條件,供本院斟酌。從而,原告徒以被告原應對案外人新東寶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其竟對其裁處二十萬元,而謂原處分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之論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評事 廖政雄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林清祥 評事 姜仁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