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012號債權人 吳泉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填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友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及法定
代理人是否變更,如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債務人歷次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查報對債務人「陳填墪」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