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0,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芳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