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楊于萱 被告 楊秀菊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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