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榕樹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大榕樹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