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張至中 相對人 都玉秀 (即被繼承人 都公夫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都公夫於民國(下同)84年12月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連帶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利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借款人 柯金泉 邀被繼承人都公夫為連帶債務人於84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84年12月7日至94年12月7日止,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421,185元及利息、違約金。又被繼承人都公夫業已於101年8月6日死亡,聲請人遂以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即繼承人都玉秀(即被繼承人都公夫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第一類謄本二件、建物第一類謄本一件、中長期放款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執字899號債權憑證影本一件、帳戶明細影本一件、除戶謄本三件、戶籍謄本六件、繼承系統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覆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瑞穗縣│奇美段││0000-000│風│農│││1,069,00│全部│都玉秀(│││││││1│景│牧│││││即被繼承││││││││區│用│││││人都公夫│││││││││地│││││之繼承人││││││││││││││)(全部)│├──┼───┼────┼───┼───┼────┼─┼─┼──┼──┼────┼─────┼────┤│002│花蓮縣│瑞穗縣│奇美段││0000-000│風│丙│││278.00│全部│都玉秀(│││││││0│景│種│││││即被繼承││││││││區│建│││││人都公夫│││││││││築│││││之繼承人│││││││││用│││││)(全部)│││││││││地││││││└──┴───┴────┴───┴───┴────┴─┴─┴──┴──┴────┴─────┴────┘┌───────────────────────────────────────────────────────┐│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88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抵押權│所有權││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平方│合計│主要建│││設定範│人暨所││││││房屋層數│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圍│有權範│││││││││及用途││││圍│├──┼───┼─────┼────┼────┼───────┼───┼───┼───┼────┼───┼───┤│001│00007│奇美1之1號│奇美段│住家用、│一層99.95│202.50│陽台│17.31│平方公尺│全部│都玉秀│││-000││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102.55││││││(即被│││││0地號│土加強磚│││││││繼承人││││││造、2層│││││││都公夫│││││││││││││之繼承│││││││││││││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