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雅梅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又協商未成立後,是否曾償還各債權人?還款數額?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100、101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請略述工作內容及收入情況,並提出100年3月至102年3月之業務薪津表(101年1~12月部分毋庸再提出)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年終獎金或考績獎金等應一併陳報。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
7.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聲請前2年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提出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併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曾清償之數額。
9.債務人協商前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
10.配偶現有無固定收入?從事何工作及每月薪資之大概數額?
11.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2.提出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已提出部分毋庸提出),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3.請略述98年屏核字第741號案件內容。
14.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5.已轉移予萬榮行銷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良京實業
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富邦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是否曾與各公司進行協議清償債務?倘有,其經過及結果如何?
16.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17.請陳報債務人自何時開始遭強制執行扣薪,及提出完整之每月扣薪數額及證明文件。
18.債務人與配偶如何分擔二名子女之扶養費用?並請提出子女生活及教育費用之單據。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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