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魏開洪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號0樓之0被告 林君彥
左繼珍 李慧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君彥、左繼珍、李慧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則原告主張就系爭坐落新竹市○○街00號5樓房地價值為新台幣(下同)7,512,101元,依原告持有系爭房屋應有部分6分之1比例計算,核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52,017元【計算式:(7,512,101÷6)=1,252,0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又因被告左繼珍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死亡,請原告查明被告左繼珍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左繼珍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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