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389號原告 鍾閎鈞 被告 陳源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1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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