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編號001、003及004之支票已於民國96年12月17日屆滿,編號002及005之支票則已於97年1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王幸華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 羅文良 即良晟玻璃工│臺灣土地銀行 松南 │12,200元│96年8月31日│0000000│││程行│分行││││├──┼─────────┼────────┼─────────┼──────┼─────┤│002│ 劉進發 即日利玻璃行│彰化商業銀行北新│117,500元│96年9月15日│0000000││││分行││││├──┼─────────┼────────┼─────────┼──────┼─────┤│003│郁宏建設實業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8,002元│96年8月31日│0000000│││司│復興分行││││├──┼─────────┼────────┼─────────┼──────┼─────┤│004│ 黃燭慶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109,800元│96年9月1日│0000000││││分行││││├──┼─────────┼────────┼─────────┼──────┼─────┤│005│金暐玻璃工程有限公│台北市第九信用合│76,258元│96年9月30日│0000000│││司鄧淦敦│作社松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