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永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26號、100年度執字第92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永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與偽造文書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周永富因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附表】:受刑人周永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01│0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8.07.12至88.08.18│90.05.22│├────────┼──────────┼─────────┤│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年度案號│度自字第824號│0年度字緝字第6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100年度自緝字第62││實││(累犯更定其刑100年│號││審├──────┼──────────┼─────────┤││判決日期│91年10月23日│100年06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1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100年度自緝字第62││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1年10月23日│100年08月0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91年度執字第10100│察署100年度執字第9│││號、100年度執緝字第2│257號│││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