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小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七十七號原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上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貨物,迄今尚積欠新台幣六萬三千元之事實,業有影本各乙件附卷可稽,原告前述主張堪信為真實。
~B法官姜麗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