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478號
原   告  廖文華
訴訟代理人  廖繼洲
被   告  陳進忠
被   告 雙成焊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泰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1日上午9時7分在本
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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