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810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西屯辦事處、甲○、丙○○間損害賠償
  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5,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㈡具狀查報被告自由時報西屯辦事處之負責人姓名,並提出被
  告自由時報西屯辦事處營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被告甲○
  、丙○○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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