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6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邵鵬耘(原名邵偉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鵬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鵬耘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5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350號),暨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保護管束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本院刑事裁定及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㈠、個案輔導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接納保證人等資料附卷可稽,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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