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八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刑,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上旬某日起至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三一○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七號、一二三○八號、一七一○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號、一二四○一號、一二六六九號,九十三年度偵續字第三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屬實,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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