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4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天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證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