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陳俐穎 Chen,.
NGorLOW.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79,731元(即美金326,624元,依起訴日民國99年2月26日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32.085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22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