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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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上列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16號聲請人 莊進雄
莊雅青 莊惠蓉 莊文華 上列聲請人為贈與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3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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